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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标委再度回应电摩之争:电动车时速不得超15公里

不详  2009-12-13  齐鲁晚报

国标委搬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度回应电摩之争

省电动车行业协会建议将限速提高到25公里的欧洲标准

11日,继作出《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之后,国家标准委再次以《专家就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进行作答》为题,对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进行了诠释。文章首先明确了电动摩托车必须遵守的国家标准,称“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而摩托车历史上即按机动车管理。在对电动摩托车标准中规定的重量和车速的依据进行解答时,文章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称“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对于电动自行车在技术上的定义,文章强调,能实现人力骑行是电动自行车的重要特征之一;1999年国标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分钟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其中最高车速以及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要求作为产品检验否决项目,必须全部满足;整车重量等18项要求作为产品检验合格与否的重要项目。”

超标电动车归属未定

连日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速度都普遍超过了15公里/小时,在设计速度上,不少也超过了20公里/小时。而对于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归属问题,在这份“专家作答”中没有提及。记者了解到,12月6日,国标委曾在官方网站作出《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表示:“目前消费者购买使用的,符合标准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车主不存在需要考驾照、上机动车牌照等问题。”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没有明确说明。

这也引发了不少联想和猜测。记者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山东行业协会建议提高时速

12日下午,就国家标准委二度回应标准之争,记者再次联系了几家山东企业的负责人。澳柯玛(沂南)新能源电动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徐泉来表示,目前自己企业出厂的电动车最高时速都控制在20公里内,但是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速度快的电动车还是普遍受消费者欢迎,也成为了销售商的产品卖点之一。另外,他认为,适当提高电动车的速度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并不为过,现在很多电动车都采用的是摩托车的刹车技术,所以提高速度和安全不冲突。山东英克莱电动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孙召利表示,目前对于电动自行车时速的强制性标准是10年前规定的,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应该修改。

记者了解到,省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将代表企业,建议国家标准委将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调整为不大于25公里/小时(与日本、欧洲非机动车限速标准一致)。

■核心提示■

电动摩托车国家标准纷争未休,11日,国家标准委二度回应标准之争,称“电动摩托车是摩托车的一种”,而摩托车历史上即按机动车管理。并重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时速不是“不得超过20公里”,而是“不得超15公里”。而我省的电动车行业协会认为,从社会发展和满足消费者需求的角度,应该将电动车技术标准的最高时速调整为不大于25公里的“欧洲标准”。



文章来源:https://www.zgdoc.com/showinfo-15-18-0.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