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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多1元或多千元税 专家称存在6个避税盲区

不详  2011-12-09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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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6个盲区 东莞时报制图 王尧

专家提醒要合理应对新个税法,避“盲区”、舍小利才能不吃大亏

年底了,你今年有年终奖发吗?注意啦!由于今年是新个税法实施以来发放的首次年终奖,一不小心,就可能出现多发一元,到手却少数百、数千元的情况。对此,专家提醒,要合理避开盲区,以免“得不偿税”。

年终奖如何算?

如果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而当月工资低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而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确定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12(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觉得麻烦的市民可以上网搜索“个人所得税计算器”等工具,输入相对应的数字后能直接得出答案。

拿42万 多1元可“亏”近两万

据了解,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当年终奖数额超过某个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税率提高,自然纳税人的纳税额也会相应地大幅增加。

如年终奖能拿到420000元左右的金领影响就大了,如果拿42万元,那么其对应的税率应是25%,经过计算,那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103995元。而假若奖金多1元,即420001元,那么其对应的税率为30%,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即为123225.3元,须多纳19230.3元的税。

能拿到42万元奖金的毕竟是少数,但假设一位白领能拿到18000元的年终奖,那么其应纳的税为540元,到手17460元,若多拿1元年终奖的话,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695.1元,其所得是16305.9,年终奖多了,反而实际到手的奖金缩水了1155.1元。

不过,同样也存在着一个平衡点,使得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比如年终奖为18001元比年终奖为18000元的少拿钱,但当年终奖超过19283.33元时,这种情况会得到改变,真正实现“多拿多得”。

年终奖有人“吃蛋”有人拿20万

年关将近,记者了解到,在年终奖的问题上,有人“分文没有”,有人是“盆满钵满”。

在广州市某建筑公司工作的张先生来广州5年了,除了2009年春节因为留守下来看护工地,老板发了1000元红包外,张先生一直没有年终奖。张先生对记者说:“今年也不期望有,只求老板别拖欠工资就行了。”

而在房地产行业的黄先生则表示一年到头就盼着年终奖,“我们平常月工资五千多,但年终奖根据业绩来算,少则可以拿到7万元,多则可以拿到20万元,相当于1年的工资了。”

专家分析

六个应关注的“盲区”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七档,因此每个临界点与平衡点之间形成了6个“盲区”。因此,找出每一级税率对应的“盲区”,就能有效地避开“多发少得”的情况,按照税务专家计算,这6个“盲区”分别为:

[18001元-19283.33元]

[54001元-60187.50元]

[108001元-114600元]

[420001元-447500元]

[660001元-706538.46元]

[960001元-1120000元]

专家建议

企业最好先算好账减税负

税务专家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需要合理安排好金额,适当注意避开个税税率中的几个“盲区”,要计算税后的收入,避免出现“企业多给,员工少拿”的尴尬。

若发现员工年终奖数额落入“盲区”范围,可与员工沟通,适当减少年终奖,以“舍”来减轻负担,企业、单位也可以把钱转移到职工的其他福利上。

此外,企业也可做好工资和年终奖之间的调节平衡,同样能有效避开个税“盲区”效应影响。但企业如果想规避这方面的问题,最好找一个税务师事务所提前进行相关安排。

网友声音

治税有时候还得靠疏

@日久××××53:唉!辛苦了一年,年终奖不到千元……拿什么缴税?

@融×轩:看来有必要让领导少发一元钱,而好好巴结一下领导了。

@葛×银:大媒体的传播会促进国人更加关注现行税法和切身利益,这比每年生硬的税收政策宣传要有效益。提醒年终奖临界点是我们主张的“用大禹治水的方式治税”的具体方法之体现。治税不能光靠堵,还要疏——疏的效果有时或许比堵好。

律师说法

年终奖是企业福利 但不能“区别对待”

“年终奖是企业自主设定的福利,国家并没有强制规定,但如企业给员工承诺有年终奖,就不能不给。”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曾跃表示,“在年终奖问题上企业对于同岗位员工不能‘个别化’区别对待,不能出现单独一人或一个群体没有年终奖的情况。”



文章来源:https://www.zgdoc.com/showinfo-15-645-0.htm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