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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admin  2015-03-12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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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World Consumer Rights Day)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节日定义】

  每年的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以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1、组织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 的援助和鼓励。

  2、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这些机构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3、组织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 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历史发展】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有些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寻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3]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

  2010年1月3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开办315晚会新浪官方微博。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1、真情知悉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2、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3、人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实践生活中的毒酒事件,劣质药品和化妆品事件,电器、压力容器、玩具、鞭炮烟火、机动车等因漏电、燃烧、爆炸及失灵等原因致人损害案件,是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典型事例。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A、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消费者有权要求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与生产经营者约定的标准,不致因质量低劣而妨碍消费。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有权要求修理、更换、退货、降价等。

  B、关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或按质论价,商品价格或服务费用合理,不因乱涨价或乱收费而受到经济利益损失。

  C、关于商品和服务的计量,[1]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计量准确、足量,不致因短尺少秤而遭受经济利益损害。生产经营者更应自觉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不在计量上弄虚作假。对于工厂包装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其注明净重量或容量,并与实际相符;交易时计量的商品,消费者有权查明度量、衡器是否准确,有权看秤、复秤,对不足分量者有权要求退货或退回多收的价款。

  5、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6、获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首先要求国家制订消费教育、宣传的基本政策、方针和方法,通过长期的实施,使大多数民众能够成为比较聪明的消费者,能够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消费者有权在接受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教育,为终身成为有知识的消费者奠定基础。

  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监督批评权

  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其内容包括:

  A、对于国家有关部门执行政策法规不力,或者在日常工作中不注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有权提出质询、批评或建议。

  B、对于生产经营者从事有损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处心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有权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声援,对有关的生产经营者和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曝光”和批评。

  9、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新消费者保护法】

  主词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国第一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时隔20年之后,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的决定,并于2014年3月15日施行。今后消费者在网购、电话购物、基本的存贷业务、银行卡业务、旅游等属于人们日常生活消费范畴的活动中发生纠纷争议,都可以用新《消保法》来解决。

  新《消保法》的十大亮点:

  ①网购商品消费者有权七日无理由退货

  ②网购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③遭消费欺诈最少也能获赔500元

  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格式条款无效

  ⑤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维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⑥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

  ⑦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⑧消协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⑨虚假广告代言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维权方式】

  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1、自行协商交涉是首选。

  发生问题可先与商家交涉,自行协商,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能协商解决,省时省力,如果分歧不大,要求合理,通常还是可以自行解决的。但如果对方态度一直良好,但久拖不决,建议不要一直等待,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2、向工商、卫生、税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要求处理。

  发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消费者可以视不同的违法行为向商家的主管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比如都可以向工商局投诉。如果商家还涉及其它资质管理,比涉及如食品卫生问题,可以向卫生部门举报,涉及房产问题,还可以向住建委等主管单位投诉。

  这些投诉,一是可以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不良商家,净化市场。二是消费者维权问题,通常也可一并处理协调。

  3、寻求消费者协会的帮助,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反映,寻求帮助,消协也可介入进行调解,也可由消协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但要注意,消协并无强制执法权,调解也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分歧较大,仍可能调解不成。

  4、向法院起诉。

  如果通过前述程序解决不了,消费者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依法判决,如任何一方不自动履行判决,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向法院起诉要注意提前收集证据,如双方发生交易事实的证据、消费者付款的证据、消费者受到损失的证据、损失与商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有关的证据。如果不注意收集证据,可能会造成主张得不到充分支持可能。

  维权案例

  小明在网站购买了一部手机,但收货之后发现是高仿的。按照新消保法,小明可用以下几种方法维权:

  1) 小明可以向网站投诉;

  2) 小明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

  3) 小明可以要求网站提供卖家的信息,然后小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卖家要求其退货并赔偿损失;

  4) 如果网站不提供卖家的信息,小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站要求其退货并赔偿损失;

  5) 小明可以向工商局投诉卖家非法经营销售假冒商品;

  6) 小明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中国消费者协会年主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从1997年起,通过每年确定一个主题的方式,开展“年主题”活动。

  所谓“年主题”,就是消费者协会在广泛宣传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每年突出一个方面的内容,加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力度,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年主题列表

  1997年 讲诚信反欺诈

  1998年 为了农村消费者

  1999年 安全健康消费

  2000年 明明白白消费

  2001年 绿色消费

  2002年 科学消费

  2003年 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2004年 诚信·维权

  2005年 健康·维权

  2006年 消费与环境

  2007年 消费和谐

  2008年 消费与责任

  2009年 消费与发展

  2010年 消费与服务

  2011年 为消费者提供公平的金融服务

  2012年 消费与安全

  2013年 让消费者更有力量

  2014年 让消费更有尊严

  2015年 携手共治 畅享消费         

  【央视3·15晚会】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首先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从开播以来,晚会揭穿了无数的骗局、陷阱和黑幕,维护了公平公正,改变了无数人的命运和人生。每年的3月15日,3·15晚会都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出强烈呼声。

  2015年央视315晚会:“消费在阳光下”:2015年“315”晚会包括专题片、消费预警、权威发布等内容。围绕“消费在阳光下”的主题,今年的晚会将改变往届以专题片为主的局面,加大消费预警环节,进一步强化晚会的服务功能。针对那些新近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风险的隐形行为发出预警,充分利用多媒体的表现形式,揭露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实质,告知消费者如何去识别防范。“权威发布”环节比往年将更为简洁,减少仪式感,改变发布语态,贴近权威发布与现场观众的距离,强化发布内容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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