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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校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届满后经理事会同意可以连任;连任两届以上的,应当启动遴选程序并经理事会按相关规定确定。
校长不称职或不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免去其职务的建议,报市政府按规定程序决定。
第二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设若干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副校长由理事会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校长卸任后,副校长需由新校长提名并经理事会重新聘任。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副校长、学术与行政单位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设主席一名,由校长担任。校务委员会审议与学生相关事项时,应有学生代表列席。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章程或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草案;
(三)审议学校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草案;
(四)审议批准学校重大财务和资产处置事项;
(五)审议学校人员总额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等重要制度草案;
(六)审议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设置方案及其负责人的任免,并按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七)审议批准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计划,招生方案及学术委员会提交的其他各项草案;
(八)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务委员会审议涉及学术事项的,应当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教授会协商产生,其中不担任行政职务的教授代表所占比例应当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学术事项进行审议,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学术发展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教学、科研计划方案;
(三)审议教师、教辅人员的聘用、晋升及解聘事宜;
(四)组织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五)审议其他学术事项。
第二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学术单位。学术单位负责学校内教学和科研有关事务,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术单位负责人应当具有教授资格。
第二十七条 南科大设立行政单位,负责处理具体行政事务,服务教学科研工作。
第二十八条 南科大设立教授会,作为南科大教授进行学术、科研交流,参与大学管理的自治组织,负责协商产生校学术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 南科大设立顾问委员会,作为南科大的咨询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顾问委员会成员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高级管理人员和工商界人士等组成,由校长聘任。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南科大教职工实行聘用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南科大应当与其聘用的教职工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行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南科大根据岗位要求,参照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市场薪酬水平状况,合理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方案。
南科大可以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实行协议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 南科大建立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续聘、解聘、奖惩以及确定薪酬待遇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南科大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为其聘用的教职工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第三十四条 南科大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负责选举代表参加理事会和校务委员会。
理事会审议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提供学习、科研、交流和文体活动等必要的设施和条件,并按照有利于培育人才、增进教育效果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管理,突出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
南科大学生拥有学籍,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六条 南科大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助学金,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七条 南科大学生可以依法组织学生团体。
南科大学生组织设立学生会。学生会是学生处理其在校学习、生活及其他与其权益有关事项的自律组织,负责选举学生代表参加校务委员会。
南科大应当为学生依法组织学生团体提供必要的辅导和支持。
第三十八条 南科大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保障学生权益。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南科大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办学经费体制。
市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办学,形成多元办学筹资渠道。
第四十条 市政府将经理事会审定的对南科大的经费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
南科大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属于政府有关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的,按政府相关规定申请资助。
第四十一条 南科大可以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校的办学和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 南科大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除按规定用于科研人员奖励外,应当用于学校办学。
第四十三条 南科大应当建立科学、规范、公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南科大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南科大应当将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市政府,并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