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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的通知 |
所属栏目: |
法律文书 |
发布时间: |
2009-04-24 |
信息简介: |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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