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改大幕拉开 33区县入围农地入市改革试点] 由 [智格文秘网 (www.zgdoc.com)] 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国内资讯],内容来源于 [中国经济网],作者 [蒋梦惟],转载请记得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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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土部部长、国家土地总督察姜大明对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说明。根据草案,北京市大兴区等全国33个试点县级行政区域拟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33个县级行政区中除了北京大兴区,在京津冀地区还包括天津市蓟县、河北省定州市。此外,山西省泽州县、内蒙古和林格尔县、辽宁省海城市、吉林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安达市等区县都入围了本次试点地区。
今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联合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将在2017年底完成,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将真正进入到试点阶段。姜大明曾透露,改革试点任务将明确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范围和途径;建立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和服务监管制度。姜大明当时就曾提及,要坚持封闭运行,试点严格限制在经法律授权的县(市)开展,非试点地区不要盲目攀比,擅自行动,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而且,他也表示,坚持依法改革,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条款,需要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允许试点地区在试点期间暂停执行相关法律条款。
为了开启试点地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昨日,姜大明在做草案说明时进一步表示,在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需暂时停止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明确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姜大明明确,试点行政区域只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非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条件。入市范围限定在存量用地。
此外,草案还提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明确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保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对于农民最关心的试点后是否会影响土地收益的问题,姜大明明确,试点行政区域将合理提高被征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通过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完善征地程序等方式,加强群众对征地过程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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