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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楼大火案26名责任人受审 建交委主任获刑16年

时间:2011-08-02  来源:腾讯新闻  作者:不详  浏览: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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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楼大火案26名责任人受审 建交委主任获刑16年] 由 [智格文秘网 (www.zgdoc.com)] 小编精心整理分享,供您参阅(仅限学习研究交流等参考使用)!希望能为您的学习工作提供有益帮助!本文所属栏目 [国内资讯],内容来源于 [腾讯新闻],作者 [不详],转载请记得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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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市中心胶州路靠近余姚路附近一座28层公寓楼发生火灾。(资料图片)

2010年11月15日14时,上海市中心胶州路靠近余姚路附近一座28层公寓楼发生火灾。(资料图片)

中广网快讯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中国之声刚刚收到的消息:上海市二中院今天(8月2日)下午陆续对“11·15”火灾事故26名责任人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静安区建交委原主任高伟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10个月,犯受贿罪判处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静安区建交委原副主任姚亚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静安区建交委原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

被告人静安区建交委原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3年6个月,没收参禅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冯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孙晓菲8月2日报道: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宣判,“11·15”火灾一案中,原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被判16年。高伟忠滥用职权罪有期6年10月、受贿罪有期9年6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没收财产3万元。

此外,静安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滥用职权罪5年;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滥用职权罪4年6月、受贿罪10年,没收3万,执行13年6月,没收3万;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张权滥用职权罪3年6月、受贿罪11年,没收6万,执行13年6月,没收6月;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冯伟受贿罪11年,没收6万。违法所得一切财物予以追缴。

上海高楼大火案无证电焊工获缓刑

“11·15”火灾案第三批审判结果刚刚宣布,无证电焊工吴国略等7名被告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中吴获刑1年,缓刑2年。[详细]

新闻回顾

上海“11·15”特大火灾案

【事故回顾】

时间:11月15日14时20分左右;

地点:上海静安区余姚路胶州路;

事件:一正在进行外立面墙壁施工20多层住宅脚手架突发大火。

原因:电焊工违章操作引起。

死伤:58人遇难,70余人受伤。

善后调查:事故发生后,上海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件追踪】

2011年6月9日 上海火灾处理决定公布 28名责任人员受处分

国务院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完成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对54名事故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其中26名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2011年7月18日 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案开庭 5人受审

18日上午9点半,上海“11.15”特大火灾中首批涉嫌刑事犯罪的5名被告人将上海二中院出庭受审。这5名被告人分别是原静安区建交委主任、党工委副书记高伟忠、静安区建交委副主任姚亚明、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科长周建民、静安区建交委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权以及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经理冯伟。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等4名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伟忠、周建民、张权和冯伟还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21名被告人的相关案件将陆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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